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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释义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一、所谓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履行;
    (2)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履行;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综合考虑各买受人付款数额、是否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确定。
    二、开发商的一房两卖可以补偿谁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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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