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庭审理流程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