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调解不能长期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调解无效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单独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十五天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上诉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原判决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视为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