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可根据《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内容认定着名商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认定着名商标的资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交证明其商标着名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证明该商标着名的相关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