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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探视权是否要经过监护人同意
释义
    《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非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不需要监护人同意,而且监护人不能阻拦对方和孩子见面。然而,如果探望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禁止探视的情况包括对孩子安全有威胁的吸毒或暴力倾向。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是否要经过监护人同意
    《民法典》中探视权不需要经过监护人同意,这是法定的权利。
    监护人只是取得了监护权,但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不会因此改变的,而且拥有监护权的一方还需要承担自己的协助义务,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不能阻拦对方和孩子见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哪些情况下禁止探视
    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是下禁止探视的。
    这是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如另一方有严重的吸毒或暴力倾向,解除孩子会影响孩子的安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限制与监护人同意问题
    民法典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但是否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却存在争议。一方面,监护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表,应该对探视权行使进行监管,以确保子女的安全和福祉。另一方面,限制探视权可能导致子女与非监护人亲属的关系疏远,影响其家庭关系和情感发展。因此,需要权衡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制定明确的探视权规定,要求监护人同意但不过度限制,同时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探视权的行使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结语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然而,禁止探视的情况也存在,特别是当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时。对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并在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同时,应平衡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和子女与非监护人亲属的关系,确保探视权的行使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建议制定明确的探视权规定,并加强监督机制,以实现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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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