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性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法律强制措施的一种。 国家主管机关对于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为防止其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强制教育、警戒的措施。 包括预防性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 [1] 当前(至2018年10月)教育性强制措施的范围已经有所改变,其主要内容有:劳动教养(已经废止)、收容教养(针对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吸毒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