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仅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协议,但是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其法律后果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还是原来的所有权人。因为离婚协议虽然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转移约定,但仅发生债权效果;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即债权人只有请求相对人对该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至此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才发生变动。 一、男方给女方买房子能要回来么 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友时,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但是,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 办理过户手续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关,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以说,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