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私自转让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方可认定为有效;一方私自转让虽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