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有,董事、高管损害公司的权益,经股东书面请求,而监事会或者监事怠于履职的情形;以及监事损害公司的权益,经股东书面请求,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怠于履职的情形。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哪些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由3名以上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监事会可以推荐一人为监事会招募人,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方式有:1、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或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异议反对股东可以行使股权收买请求权。 三、小股东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小股东通过下列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1、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必要是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危害自己利益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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