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一个户主一般不可以有两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后,又通过合法方式继承了另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此时村民可以有两处房屋。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可以回收,但对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农村的宅基地和强占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一般会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