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证人证言无效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证人证言无效 1、一般证人证言没有无效的情况。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等。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确认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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