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确定利息。 一、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这种情形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