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包括,1、对存款本金及利息提出时效抗辩的;2、对国债、金融债券的兑付以及企业债权本息提出时效抗辩的,这里的企业债券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当事人双方原本是投资关系,而根据该关系产生对于出资的缴付请求;4、对于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规定,司法解释给予其兜底条款。诉讼时效抗辩应属于当事人自主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时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