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家病逝的需要死亡人家属到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申报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开具。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