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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即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释义
    一、即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二、即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提交)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3、清算报告书
    4、清算审计报告
    5、债权债务公告
    6、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印章
    9、党组织撤销备案表(未建立党组织的不提交)
    三、即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网报材料和纸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2、初审,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3、审批,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审批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四、即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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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