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东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东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提交)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3、清算报告书 4、清算审计报告 5、债权债务公告 6、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印章 9、党组织撤销备案表(未建立党组织的不提交) 三、东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网报材料和纸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2、初审,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3、审批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审批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四、东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