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给付保管凭证;(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三)亲自保管保管物;(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