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房屋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房屋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采取折价补偿或共有方法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价补偿是常用方法,由居住使用者按继承份额折价补偿。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折价补偿方法较好,可以解决继承纠纷。共有方法可作为补充,以兼顾经济能力和继承人利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结语 房屋遗产分割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同时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房屋遗产的分割,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不能强行分割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以免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二是不能改变房屋的使用属性,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可以采取折价补偿或共有等方法。折价补偿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可以根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共有方法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在房屋遗产分割中,推荐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以解决继承纠纷,如经济能力不足可考虑采用共有方法,以减少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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