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生产“三定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针对事故隐患、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问题而言,要做到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确定整改人员尤其是责任人,即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二是针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而言,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责三确定,即定机构、定编制(人员)、定职责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1、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2、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3、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4、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5、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6、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