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工作了一个多月没签劳动合同想辞职但是老板不批准我可以直接走人吗 |
释义 |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订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未签订合同且工作时间长的劳动者可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我。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长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提前30天提出离职,30天满您可以直接从用人单位离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您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 1、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我可以帮助您。如果我的回答帮助到您,请给予好评。 拓展延伸 劳动关系纠纷: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绕过老板批准直接离职?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文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法律风险。然而,如果您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且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您与雇主之间存在口头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您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您想辞职但老板不批准,您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并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以确保您的意愿得到记录。如果雇主仍然不批准,您可以咨询劳动监察部门或寻求法律援助,以了解进一步的解决方案。请注意,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确立。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工作时间长且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您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我可以为您提供支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给予好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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