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受理 |
释义 | 1、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了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5、与受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没有冲突; 6、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 7、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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