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刑一年可以减刑。判刑一年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减刑,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该罪犯有重大立功,无需等待执行满一年刑期才能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也不用大于等于原刑期的一半(6个月)。 判一年不是在看守所。罪犯被判处一年刑罚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若是判决以后刑期低于一年的在看守所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