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继续盘问的情形 |
释义 |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对经过继续盘问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经过批准的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尚不能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一、自首减多少刑 自首减刑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波动。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45%;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是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形迹可疑,或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5%;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属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二、成立自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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