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本身有执行案件,也就是曾经执行过,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被终结执行。那么债权人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不受两年强制执行的时效限制。因为执行已经启动,不再存在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新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和申请恢复执行即可解决。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的时候,从来没有依法申请执行过,那么肯定新的债权人要受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而且是从原债权人依法应当申请执行时起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