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档1160元/月经省政府同意,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湖南省月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160元/月、1050元/月、950元/月、8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1.5元/小时、10元/小时、9.5元/小时、9元/小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