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具体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或者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如何认定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