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是哪些 |
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形下,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此外,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且已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如何申请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如何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医疗事故争议向设区的市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鉴定机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因此,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是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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