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可以申请强制解散,需满足以下条件:1、公洞旁老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13、申请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章(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章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启胡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章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纳升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