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必须进行),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