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效力待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一、签订合同的不是本人有效吗 签订合同的不是本人如果有委托书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委托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属于无效的合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经代理人追认属于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债权方式代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有效 债权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情况: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无效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三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