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一、刑事申请延期开庭的理由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法院延迟开庭是什么原因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延迟开庭审理案件的原因包括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没有出庭、提出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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