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申请延期开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期限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法律分析 1、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拓展延伸 被告申请延期开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申请 被告申请延期开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期限,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合理申请。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充分准备辩护材料、调取证据或寻求法律意见,以应对诉讼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延期开庭和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申请,为被告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确保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据。这样的申请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被告的申请是合理的,旨在维护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的实施。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被告申请延期开庭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期限,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合理申请。这样的申请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被告的申请是合理的,旨在维护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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