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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手机号码泄露后,能否起诉侵权?
释义
    只知道对方的手机号,无法起诉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起诉状必须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如姓名、住所等,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如果被告信息不明确,法院会要求原告补正。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法院将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条件。不同类型的诉讼在立案条件上有所不同,但都需要满足这些基本条件。
    法律分析
    一、只知道对方的手机号,可以起诉对方吗?
    只有被告的的电话号,没有被告的地址,法院不会给立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类型不同,在立案条件的要求上也不一样。民事诉讼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相对比较多的诉讼,而启动诉讼程序,也必须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起诉之后法院会做出审查,若不被满足立案条件最终也不会立案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只知道对方的手机号并不足以起诉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明确信息,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如果起诉状中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补正。如果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的条件。不同类型的诉讼对立案条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仅凭对方的手机号是无法起诉对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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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