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抵押物丢失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在清偿期限之前被毁损或丢失,并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法院不应该支持;如果抵押物丢失后获得了赔偿金,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该赔偿金。 法律分析 当抵押物丧失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优先受偿作为救济措施。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但抵押物已经损毁或丧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这种要求。如果抵押物丧失后获得了赔偿金,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使用该赔偿金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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