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
释义 | 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其主要特征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存在的范围进行确认,并不判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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