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工伤假工资:职工因工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且不得在女性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事假工资:劳动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对企业职工的一般事假,由于职工在进行加班加点工作时,可以享受 加班加点工资 待遇,所以,一律不发给工资。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这些人员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天数的不计发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的,工资照发。探亲假工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工有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