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举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三、证人证言。 第四、被害人陈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 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一、交通事故证据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二、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证据吗?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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