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士抚恤金标准 |
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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