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的方式方法 |
释义 | 合同变更原则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均可。但是,鉴于合同变更本身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合同的变更,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要对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描述,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原因,再对协商后的变更内容进行描述。 在遇到有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时候,首先是可以协商,双方都同意了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再签订一份新的变更合同,以免以后产生纠纷,口头协议比较难以取证,合同变更之后是按照变更合同来履行合同责任的。 一、补充协议的内容限制 补充协议的内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种方式可以随时变更合同。合同签订后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由双方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决定。但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受到限制。 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再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中如果发包方想把与之有关的小工程再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方愿意承接,双方可以就增加的工程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多数条款不予变更。补充过多的新约定或者对主合同修改过多,则该补充协议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补充付款方式,也可以是补充验收程序,还可以是补充设计变更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和设计合同中,使用补充协议的机会比较多,主要是因为在施工中或设计开始后,发包方又会有很多新问题需要承包方帮助完成,工程经常会出现变化,这时只要双方认可变更事项,履行法律变更手续即可。 3、补充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当事人自由商定,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利用补充协议钻法律的空子,不可以规避法律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招标人中标后再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协议,把正式中标合同交给政府部门备案,双方私下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擅自改变合同标的或标价,双方按补充协议执行。 在中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先约定好,按程序中标后,投标人给招标人降低一定价格,此条件为中标条件,这样形成的中标和补充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也有的合同当事人利用补充协议损害国际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这样的补充协议也当属无效。例如,合同中将较小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结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签订较大工程的合同,这属于规避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较大的工程不能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应当按招标投标程序办理,一般来说,补充协议的内容都属于主合同遗漏的内容或依附于主合同的小项目。 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具有效吗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在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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