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流程? |
释义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流程如下:(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4)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方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方法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方法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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