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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如何中止犯罪?
释义
    共同实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应根据不同犯罪形态和个体行为的特点来判断,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结果犯的标准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需符合我国刑法的区别对待精神。
    法律分析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强奸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
    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
    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结语
    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中止条件并非必须具备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以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来说,共同实行犯罪中止需要满足以上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不同类型,共同实行犯的要求也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罪中止时,应考虑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宜机械地套用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以符合我国刑法的区别对待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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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