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不能担保);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6)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其实把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据递交到法院以后,之后的操作流程就不需要申请人担心了,等法院的通知就行了,到时候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材料的话,人民法院也会及时的通知申请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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