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易燃易爆设备过失损坏罪行的认定 |
释义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公共安全,需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放火、爆炸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设备。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涉及法条竞合问题。 法律分析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便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主要涉及对象、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过失犯本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放火罪、爆炸罪相比,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虽然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能存在法条竞合问题,但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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