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即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a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债务人转移财产处理如下: 1、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依照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件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在执行前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哪些具体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是恶意的。 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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