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二、退役士兵符合符合有关条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有关条件,作退休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