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认定为抽逃资金: 1、利用股东地位,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 3、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