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
释义 |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风险提示: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责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时,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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