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购人违约不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在认购人违约不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的,法院通常不会要求认购人承担继续履行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开发商通常会没收定金,对于房价下跌比较多的,开发商可以要求认购人另行赔偿部分差价损失。 一、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准买受人可在将来某个时间与开发商进一步磋商、洽谈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或购房合同,从而实现其购买认购房的目的。准买受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磋商、洽谈并签定房屋预售合同或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将准买受人的认购房转售他人并有权扣留准买受人所交纳的认购款作为违约金。开发商如没有及时正确地通知准买受人前来磋商签订合同或将其认购房屋另售时,则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双倍返还定金,甚至赔偿准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双方不仅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合同权利,而且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也应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此,开发商应及时地以正确的方式通知准买受人前来签订合同,准买受人应积极地在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与开发商就买卖合同条款进一步磋商、洽谈至最后签订合同,如果一方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则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认购书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根据违约条款执行,如果违约金额不足以弥补一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来要求相应的补偿。 二、付首付只有购房合同没有购房发票怎么办 交完首付没签购房合同不正常,正常的买房流程是: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付首付(签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如果在付首付的时候不能签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开发资质,这种房子绝对不能买,如果是这样可以要求开发商公示证,没有的话,果断要求退房。3、开发商因某种原因被建委暂停网签。 三、一手房买卖的程序有哪些? 1、买受人与开发商或其代理商、包销商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 2、买受人与开发商或其代理商、包销商签定 《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首期房款,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交纳房款的,与按揭银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并按银行的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房屋保险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局登记备案,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的抵押关系同时备案,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或按揭款; 4、买受人收楼、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公共分摊费用; 5、开发商办理《房地产证》,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开发商向买受人或按揭银行交付《房地产证》、并向银交付《他项权证》; 7、还清按揭款的买受人凭银行开具的证明到房管局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一记手续。 除以上程序外,有些开发商为了提前占领市场,还会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设置一个签订《优惠认购意向书》或(诚意金协议》的程序,提前与潜在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在优惠认购阶段,开发商因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正式的销售或推广,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收取诚意金、预订房屋的方式与部分潜在客户建立优先认购的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所确认的是优先认购权,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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