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组织卖淫罪强调的是在犯罪中的组织性,在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性或控制性。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在参与管理、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中发挥辅助或者次要作用,参与了共同犯罪中的协调管理或控制。结合该案,具体管理或控制行为表现为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或管理,或是为卖淫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或是制定卖淫行为、违法获利分成的方式,或是表现为直接安排、召集、调配、管理卖淫人员。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在协助卖淫活动中不具备管理性或控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