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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口货物申报纳税的地点
释义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进出口报关的流程: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综上所述,货物要出口到我国境内的,进口单位需要向海关报备,货物到达海关口岸后,海关人员要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与报备一致,除了要报备,还需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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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20:40